ChatGPT生成内容:作品身份之谜?法律边界何在?

学会提问 2年前 (2023) l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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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题:ChatGPT, 著作权法, 作品,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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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ChatGPT的全能才艺,让创作无所不能!从学术论文到广告文案,再到作业代码和新闻评论,它的笔下生花引发了一场关于版权归属的大讨论。那么,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符合作品定义,能享有著作权吗?👀🌍全球法律界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保护创新与原创权益呢?💡🚀探讨其权利边界,是我们必须面对并解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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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生成内容:作品身份之谜?法律边界何在?

羊城晚报: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它的著作权归谁?

徐美玲:首先,需要明晰此处谈及的“作品”是指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作品,而非社会大众泛化理解下的作品。

🌟著作权益,法律守护🌟在版权的世界里,每一份创新都是独特的星光💡。要想获得法律的庇护,作品必须具备三个关键特质——源于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原创火花🔥,以及能够具体呈现的形式表达🎨。这些智力结晶,无论是深邃的思想还是精美的艺术,都需展现出独到的匠心和不可复制的价值🌟。记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那些经过大脑辛勤耕耘,以独特视角照亮世界的作品📚。让我们一起探索这个法律领域,尊重并捍卫每一份创意的权利💪。

🌟了解了!对于ChatGPT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界定。尽管其可能包含复杂信息,但对基本事实或常识性问题的直接回答,如查询《著作权法》的颁布年份这类,通常被视为基于现有知识的再现,不属于原创作品范畴。在法律保护上,这类内容可能不被视作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记得,对于这类内容的使用和转化,要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哦!😊

🌟面对未来挑战,ChatGPT引发的版权争议焦点在于厘清其创造内容的‘原创性’标准。🤔那么,我们应将注意力聚焦在判断是否属于人类智慧范畴的‘智力成果’上,而非仅仅局限于人类。💡对于AI生成的内容,法律边界如何界定?这无疑是知识产权法亟待解答的问题。📝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保护创新与尊重智能并存,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既能适应技术发展又能保障公平权益的平衡点。

🌟在版权领域的探讨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是其定义的边界——是否符合现有法规就能被视为一件原创作品?👀多数专家持肯定态度,他们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品理应享有著作权。然而,一小部分学者则持有异议,坚持认为法律的主旨在于保护人类,不应让主体与客体间的区分成为版权法的局限。🌈这种观点挑战了传统的定义,引发了一场深入的思考。

对此,我本人认为,法律主体的基本逻辑讲究“权利-义务-责任”一体,虽然ChatGPT一类的人工智能模型不能成为法律适格的主体,但是其开发者等主体可以,无论其背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因此,不应当因为主体的困扰而简单排除ChatGPT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

而且,著作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承认ChatGPT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并不与立法宗旨相冲突。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满足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

当然,在“独创性”等要件的判断上,我个人认为标准不宜太低,且尺度应当谨慎,尽量要平衡好“私益”和“公益”两个砝码,现行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设计均作为适宜的平衡木。

当然,判断的前提肯定是得先知悉相关内容为ChatGPT所生成,这里同时就应该附加一项义务,即标注说明的义务。ChatGPT生成内容的使用者应该明确标明其来源,这其实也是其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

这里,我也建议,OpenAI(ChatGPT所属的公司)可以考虑统一声明一项标注方式,方便社会大众知悉和适用。

再者,既然ChatGPT生成内容具备“可作品性”,有可能享有著作权,那么其权利人如何界定?我认为,其背后的设计人、开发者或者投资方等享有控制权的主体均可能成为著作权人,具体如何确定,可以通过合同机制来确定。

当然,“权利-义务-责任”一体,成为著作权人,同时也应当就所生成的内容负责,如果存在侵害现有作品著作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同样应当由著作权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社会大众可能还会存在一个疑问,在ChatGPT“创作”的过程中,千千万万的用户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回答,那么用户是否也付出了劳动,也参与了“创作”,那么权责又该如何分配?

我认为,“OpenAI——ChatGPT——User”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委托创作”,即用户委托OpenAI通过使用其享有的ChatGPT来进行创作,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即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认定。

应当设定标注区分的义务

羊城晚报·羊城派:我国既往关于人工智能生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诞生了哪些判决?如何评价这些判决?

徐美玲:目前我国可见的案例主要有“腾讯诉盈讯科技案【(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和“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案【(2019)京73民终2030号】”,这也是当前社会各界热议较多的两个案例。

这两个案件,一个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的,认为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个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的,腾讯Dreamwriter的案件,法院认定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应予保护。两个案件的结果不同。

之后,2021年7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北大方正字体侵权案件中认定“字体的独创性是通过人工智能的途径取得的,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可见,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我本人的观点:人类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社会规则同理。因此,我们应当摒弃作品必须只能由“人”来创作的理念,应该转变为作品可以“为人”而创作。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本质上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是借助了人工智能这样的工具,使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劳动科技化、规模化、智能化。例如,画家用笔画像和用相机拍照,二者可以共存。

当然,为保护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标注区分的义务是应当设定的。上述提及的案例中,法院也认可这一点,指出“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应添加相应计算机软件的标识,标明相关内容系软件智能生成。”

应当加大研究力度,尽快明晰相关规则

羊城晚报·羊城派: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当今世界以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中有无相关规定?如果有,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没有,未来应该如何作出规范?

徐美玲:在国际层面,美欧等法域均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在其正在研制或起草的规则中也涉及到了相关内容。例如,欧盟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在国内层面,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直接明确的相关规定,但诸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有对类似ChatGPT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内容的应用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例如标注区分的要求。

此外,类似《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等地方条例中也提及了一些指引性的规定。

基于此,无论从国际层面我国的参与度甚至话语权或主导权的掌控,还是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均对这一问题的制度供给提出了需求。因此,我建议应当予以积极回应,加大研究力度,尽快明晰相关规则,提高市场和社会大众的可预期度,同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建设。(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瑕

编辑:吴瑕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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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lida 发表于 2023年4月4日 am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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