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hatgpt产品“牌照”的获取
1.ICP证: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B21(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和B25(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检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2.算法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该履行算法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3.安全评估:根据《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三条规定,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Chatgpt产品平台治理责任和风险防控
Chatgpt产品提供服务的平台须履行以下的治理责任:
⑴平台须建立内容审核制度,采用人工和相关技术审核、关键词屏蔽及投诉制度等;
⑵平台输出内容标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标识而不是简单的文字标注;
⑶辟谣和投诉机制,平台应设置健全的辟谣和投诉机制,必要时应及时报送相关机关部门;
⑷网路日志留存制度,平台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保留作为日志;
⑸用户实名制度,平台应基于手机号对网络用户进行实名认证;
⑹应急处置制度,平台应对违法违规信息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采取切断信号停止传播等有效举措。
Chatgpt产品提供服务的平台就内容输出或输入可能存在以下风险需要警惕:
Chatgpt类产品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荣誉权、名誉权以及可能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司商业秘密和存在不正当竞争。建议Chatgpt产品类公司就上述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及时规避,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解决侵权事项。
三、Chatgpt产品生产内容的法律保护
Chatgpt类产品内容的呈现形式有: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代码或其他类型。
而上述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
案例:某律所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某文章为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图文形式),未经许可被第三人发布在百家号上,律所认为百度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起诉百度公司,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其他损害性的变动。判断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核心在于,百度公司删除涉案作品“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的内容,是否属于歪曲、篡改了原作品。
对此,法院认为,经比对,百度公司发布的文章删除了涉案作品引言、检索概况,电影行业案件数量年度趋势图和结尾的“注”部分。从篇幅上看,被删除的内容占据涉案作品的20%左右;从内容上看,“引言”部分表达了创作的初衷和目的,“检索概况”部分说明了作者的数据采集思路和方式,结尾“注”的部分写明了作者对系列作品的规划,指明涉案作品在系列作品中的地位,以上内容都是涉案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涉案文章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应受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百度公司违背律所意愿,擅自删除涉案作品首尾等部分内容,影响了涉案作品表达的完整性,属于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律所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