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能否成为‘作品’?法律边界何在?

学会提问 2年前 (2023) l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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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题:ChatGPT, 著作权法, 作品, 独创性

666ChatGPT办公新姿势,助力做AI时代先行者!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ChatGPT的全能才艺,让创作无所不能!它能协助撰写各类文档,从学术论文到广告文案,甚至是作业代码和新闻评论,仿佛一位无形的文字魔术师。但其生成的内容版权归属问题,引发了全球热议。👀🌍当前,法律界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界定ChatGPT生成的这些内容是否符合作品定义,能否享有版权保护?各国版权法在这新兴技术面前显得捉摸不定。💡🌐国际上对此的态度复杂多变,既有支持其创新推动发展的声音,也有担忧它可能模糊创作界限的声音。版权法专家们正在深入研究,寻找适应科技快速迭代的解决方案。🔍💼尽管如此,ChatGPT的出现无疑为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期待看到法律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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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能否成为‘作品’?法律边界何在?

不应因为主体的困扰而简单排除ChatGPT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

羊城晚报: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它的著作权归谁?

徐美玲:首先,需要明晰此处谈及的“作品”是指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作品,而非社会大众泛化理解下的作品。

🌟著作权益,法律守护🌟在版权世界里,每一份创新都值得尊重与保护!根据版权法规的基石,作品需具备独特的创意及可传达的形式,这通常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瑰宝。它们是智慧的结晶,以文字、图像或声音等形式存在。记住,独创性是版权的核心要素。🌍

🌟了解了!对于ChatGPT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界定。尽管其可能包含复杂信息,但对基本事实或常识性问题的直接回答,如查询《著作权法》的颁布年份这类,通常被视为基于现有知识的再现,不属于原创作品范畴。在法律保护上,这类内容可能不被视作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成果。记得,对于这类内容的使用和转化,要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哦!😊

🌟面对未来挑战,ChatGPT引发的版权争议焦点在于厘清其创造内容的‘原创性’标准。🤔那么,我们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判断是否属于人类智慧范畴的‘智力成果’上,而非仅仅局限于人类。💡对于AI生成的内容,法律边界如何界定?这无疑是知识产权法亟待解答的问题。📝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保护创新与尊重智能并存,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既能适应技术发展又能保障权益的平衡点。

🌟在版权领域的探讨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是其定义的边界——是否符合现有法规就能被视为作品?广泛的观点倾向于肯定,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无疑会获得版权保护。然而,一小部分学者持有异议,他们坚持认为,著作权法的核心理念应保持一致,不应让主体与客体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上的悖论。换句话说,是否能称之为“作品”,这确实是个需要深入探讨的微妙问题。

对此,我本人认为,法律主体的基本逻辑讲究“权利-义务-责任”一体,虽然ChatGPT一类的人工智能模型不能成为法律适格的主体,但是其开发者等主体可以,无论其背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因此,不应当因为主体的困扰而简单排除ChatGPT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

而且,著作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承认ChatGPT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并不与立法宗旨相冲突。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满足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

当然,在“独创性”等要件的判断上,我个人认为标准不宜太低,且尺度应当谨慎,尽量要平衡好“私益”和“公益”两个砝码,现行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设计均作为适宜的平衡木。

当然,判断的前提肯定是得先知悉相关内容为ChatGPT所生成,这里同时就应该附加一项义务,即标注说明的义务。ChatGPT生成内容的使用者应该明确标明其来源,这其实也是其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

这里,我也建议,OpenAI(ChatGPT所属的公司)可以考虑统一声明一项标注方式,方便社会大众知悉和适用。

再者,既然ChatGPT生成内容具备“可作品性”,有可能享有著作权,那么其权利人如何界定?我认为,其背后的设计人、开发者或者投资方等享有控制权的主体均可能成为著作权人,具体如何确定,可以通过合同机制来确定。

当然,“权利-义务-责任”一体,成为著作权人,同时也应当就所生成的内容负责,如果存在侵害现有作品著作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同样应当由著作权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社会大众可能还会存在一个疑问,在ChatGPT“创作”的过程中,千千万万的用户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回答,那么用户是否也付出了劳动,也参与了“创作”,那么权责又该如何分配?

我认为,“OpenAI——ChatGPT——User”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委托创作”,即用户委托OpenAI通过使用其享有的ChatGPT来进行创作,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即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认定。

应当设定标注区分的义务

羊城晚报·羊城派:我国既往关于人工智能生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诞生了哪些判决?如何评价这些判决?

徐美玲:目前我国可见的案例主要有“腾讯诉盈讯科技案【(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和“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案【(2019)京73民终2030号】”,这也是当前社会各界热议较多的两个案例。

这两个案件,一个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判的,认为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个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的,腾讯Dreamwriter的案件,法院认定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应予保护。两个案件的结果不同。

之后,2021年7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北大方正字体侵权案件中认定“字体的独创性是通过人工智能的途径取得的,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可见,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我本人的观点:人类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社会规则同理。因此,我们应当摒弃作品必须只能由“人”来创作的理念,应该转变为作品可以“为人”而创作。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本质上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是借助了人工智能这样的工具,使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劳动科技化、规模化、智能化。例如,画家用笔画像和用相机拍照,二者可以共存。

当然,为保护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标注区分的义务是应当设定的。上述提及的案例中,法院也认可这一点,指出“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应添加相应计算机软件的标识,标明相关内容系软件智能生成。”

应当加大研究力度,尽快明晰相关规则

羊城晚报·羊城派: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当今世界以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中有无相关规定?如果有,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没有,未来应该如何作出规范?

徐美玲:在国际层面,美欧等法域均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在其正在研制或起草的规则中也涉及到了相关内容。例如,欧盟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在国内层面,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直接明确的相关规定,但诸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有对类似ChatGPT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内容的应用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例如标注区分的要求。

此外,类似《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等地方条例中也提及了一些指引性的规定。

基于此,无论从国际层面我国的参与度甚至话语权或主导权的掌控,还是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均对这一问题的制度供给提出了需求。因此,我建议应当予以积极回应,加大研究力度,尽快明晰相关规则,提高市场和社会大众的可预期度,同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建设。(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吴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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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lida 发表于 2023年4月13日 am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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