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下的著作权挑战:风险与应对

ChatGPT与PPT 1年前 (2024) l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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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题:ChatGPT, AI创作, 著作权侵权,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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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ChatGPT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它的出现不仅推动了科技、法律以及伦理等领域的深入讨论,而且以它为代表的“AI创作”也带来了著作权的挑战,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警惕的问题。

“AI创作”的过程大致包括五个步骤:首先,是收集各类数据信息;接着,将这些信息整合形成庞大的语言数据库;然后,接收指令并执行相应的算法计算;最后,输出计算结果。然而,从AI生成的结果到最终用户使用这一过程中,都存在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严谨的处理和对待。

关于AI机器在获取数据信息原料用于训练学习过程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AI系统从其他机构获取的数据,这些数据往往需要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来明确使用事项,以防止潜在的纠纷发生;二是通过网络爬虫自动收集的数据,如果其中包含了他人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向著作权人付费的无偿使用,这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首先,对于AI系统从其他机构获取的数据,由于数据的特殊性,其归属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必须就数据的使用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比如签订合同,明确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著作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其次,对于通过网络爬虫自动收集的数据,问题更为严重。因为这类数据中很可能会包含他人的作品,如果AI系统将这些作品用于训练学习,那么这就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向著作权人付费的无偿使用。这种情况一旦被发现,将会引起著作权人的强烈抗议,甚至可能引发法律诉讼。总的来说,无论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我们都应该加强对AI机器在获取数据信息原料过程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关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在AI生成的作品提交给系统之前,它们仅被用作数据滋养和机器学习的素材,以优化算法。这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内。然而,作为商业产品的AI,其盈利能力严重依赖对著作权人作品的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在经济利益分配上存在明显的不平衡。例如,美国著名的图片社盖蒂图片社(Getty Images)曾起诉一家名为StabilityAI的人工智能公司,指控其利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作品进行训练数据的收集。此案的结果将取决于美国对于公平使用原则的诠释,因此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在我国,AI的创新者往往是机构或团队,这使得AI的数据收集范围广泛且数量庞大。因此,在司法判断中,如果广泛收集作品来喂养AI,将其视为合理使用的难度相对较大。即使爬取方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对于所包含的付费内容, whether it includes data mining, there is still much debate and uncertainty.

在“AI创作”输出的成果阶段,有可能产生著作权方面的侵权问题。当AI系统获取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后,通过在线或离线的方式,对作品进行整合、修改等操作,并向用户展示时,其行为模式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相似,即“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换言之,“AI创作”的过程与搜索引擎提供服务的流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利用强大的信息检索技术,向用户推送与关键词相关的内容。不过,它们的展现形式有所不同,搜索引擎直接展示并标注来源;而“AI创作”,则是选择了、编辑过后的内容。

在反思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条款时,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只有当搜索引擎服务商首次传播信息来源时,才可能构成直接侵权行为。然而,只有在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确 或应当清楚了解第三方平台正在从事直接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时,他们才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AI创作”相较于搜索引擎,其对搜索结果的展示方式并非是将所有结果一股脑地呈现给用户,而是通过排序、筛选和加工后才呈现在他们面前。这种行为体现了其相对较弱的中立性。在是否向用户提供他人的作品,以及如何提供、范围等方面,”AI创作”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它应承担比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即将向用户展示的内容,AI创作应主动进行排查和过滤,并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否则,如果未能履行此职责,它可能会因不作为而面临法律责任。

  用户在利用AI生成内容的阶段也伴有著作权侵权风险。对于用户而言,如果AI生成内容中包含著作权人的作品,那么用户的阅读、学习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无可指摘,但用户对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往往不止于此。目前“AI创作”最直接的应用场景是新闻、报告等文书材料的生成。

  “AI创作”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属依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目前AI的发展水平来看,AI生成物与人类表达相比足以以假乱真,在形式上可能达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承认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国家,人工智能或能享有作者权利,同时对作品负责。

  在我国,AI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故仅被视为工具,无需为其生成物的侵权结果承担责任,AI的用户协议也倾向于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转移给用户。因此AI生成内容的使用者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虽然将AI生成物作为作品保护与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公民的发明创作”的主旨相违背,但将AI生成内容作为用户的独创性作品发表、传播,如果内容组成中涵盖他人作品,则该用户可能构成剽窃,需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现实来看,目前已有不少核心期刊发表声明称隐瞒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使用会产生退稿风险,对AI生成内容的直接使用已遭到学术领域的抵制。

  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伴随对法律的冲击与挑战,然而,对AI创作等科技的发展不可因噎废食,而应利用技术与制度工具,消解AI等新型工具利用过程中的隐患,为新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

  针对“AI创作”中出现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技术方面,对于“真假难辨”的AI生成物,可以引入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内容识别、版权监视等科技手段,加强对作品不当使用的检测与识别,规范对AI生成物的使用;在制度方面,应当结合科技发展的趋势与消费者的需求,因势利导对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完善规则,实现技术研发者、著作权人、用户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助推科技朝着增进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进步。(华东政法大学 姜晓婧)

  (编辑:刘珊)

AI创作下的著作权挑战: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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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lida 发表于 2024年1月16日 am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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